湘潭市妇幼保健院病历复印的流程、地点、导引路线和收费说明

文作者:admin      图作者:      时间:2022-10-18 09:41
一、归档病历复印制度
       为保障医疗安全,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病历管理,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0年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2017年版)》以及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卫人发〔2022〕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复(打)印病历的制度和流程。
        1、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该患者的病案。
        2、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一律不予外借。死亡病历讨论、疑难病例讨论需借出病案者,须经借阅科室主任签字,医务科长签字同意后,办理借出手续。对于出现医疗争议需要答复的病案,经借阅科室主任签字,医务部确认盖章,病案管理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借出手续。所有借出病案,必须于借出后5个工作日内归还,节假日顺延。病案室建立病案借阅登记本(包括借阅人姓名、借阅时间、阅览内容及归还时间等项目)。
       3、借阅者和复印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
      4、归档病历复印要求
    (1)患者本人复印:请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非患者本人复印:请携带患者及被委托人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3)特殊人群复印:
       未成年人(十八岁以下)病历复印需出具:(1)患者与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与患者在一起的,出具户口本原件;如患者单独一个户口,出具出生证明或者出具关系证明;如患者与他人在一起的,出具患者户口本人户主的授权委托书);(2)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死亡患者病历复印:
    (1)申请人为死亡患者(直系)近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的需出具:1)患者的死亡证明、患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复印者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与死亡患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户口与死亡患者在一起的,出具户口本原件;户口与死亡患者不在一起的,出具关系证明)。
    (2)申请人为死亡患者的非直系亲属的:除具备以上证明材料以外,还应出具死亡患者近亲属授权申请人复印病历的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患者病历复印需出具:患者与近亲属的关系证明(如户口与患者在一起的,出具户口本原件;如患者未与近亲属在一起的,出具关系证明;如近亲属授权他人委托办理的,出具患者近亲属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保险机构复印病历需出具: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授权委托书(患者死亡的,提供近亲属的授权委托书)。
      公检法因办案复印病历需出具:公安、司法机关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晋升职称需要复印病历
     (1)本院职工需出具:复印病历申请单;职称考试理论通过成绩单;医教部、人事科的负责人签字同意。
     (2)非本院职工需出具:单位介绍信;理论通过成绩单;复印病历申请单;我院医教部、人事科的负责人签字同意;复印只能在我院病案室进行,并按要求遮挡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保护病人隐私。

五、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标注、污损者罚责任人500元、撕毁、遗失病历每份罚责任人1000元及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其他未涉及条款按照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0年版)》、《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2017年版)》国卫办医发〔2017〕8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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